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谷雨)按照《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城区自正月十六起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仓库、停车场;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参考:
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境保护、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八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